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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盗,物业该不该担责?

发布时间:2016-08-19 09:48:46 点击量:

近年来,失盗业主与小区物业的纠纷不断发生,而大多物业拒绝业主索赔。业主财物丢失后,究竟该如何划分权责,作为业主又该如何正确维权、索赔?怎样做才能更好地保全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均摆在了业主、物业公司面前。对此,本报特邀两位律师进行有关详解。   案例1.小区内交钱停车被盗 业主被判赔4.6万元   2009年4月,兰州市民张某购买了一辆五菱面包车后,一直将车停放在七里河区明仁花苑小区内停车场,并每月按时缴纳停车费70元。2010年2月28日晚,张某发现车不见了,报案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由于张某没有购买车辆盗抢险,遂找到小区物业协商赔偿事宜,但物业公司认为对小区内车辆没有保管义务,不应承担业主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后经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丢失车辆价款4.6万元。   案例2.业主家中失窃 法院判物业担责三成   2011年6月28日下午,河南省巩义市居民李先生返家发现家门被撬,家中的现金、首饰等被盗,损失4500余元。在2010年8月,李先生与小区物业签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其中标明物业公司为李先生提供物业服务,并确保小区24小时处于受控状态。因小区物业未安监控设备,案件一直未破,双方遂对簿公堂。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对业主损失有一定过错,判决物业公司对业主损失承担30%的责任,赔偿业主1370余元。   案例3.家中财物被盗 业主告物业索赔败诉   2012年1月1日,天津市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3年3月2日,业主刘某发现家中被盗,向物业人员反映并报警,报案时称被盗现金1万元,金镶玉吊坠等价值约9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依约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在小区安排了人员24小时值班。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包括公共秩序维护等义务,但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业主家庭财产属于物业公司保管服务范围,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约定及对家中财物被盗存在过错,同时案件尚未侦破,失窃的财物也无法准确确定。刘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